我国当前最为主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多部门与分散登记。但是这项制度与当前的市场发展经济当中的权利、责
任分明的原则之间产生着一些矛盾,也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需求进行满足。在《物权法》当中不
动产登记制度是十分关键与核心的组成部分,这种方式对物权实际权属的状况进行了主要的反应,假如发生不动产改变的状
况,就需要采取一些方式或者是方法及时进行公开。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是比较晚的,因此就会存在一些
漏洞或者是问题针对所涉及到的细节问题也比较模糊,再加上还不能对不动产登记纠纷进行妥善的解决,也不能提出有比较
有针对性的措施,所以就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