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从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引发了一个思考,环境保护是否可以作为终止双边条约的理由?论文结合过
往案例考察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对终止条约理由的具体规定,以及国际习惯的理论,并从两个角度论证问题:
环境保护能否转化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的终止双边条约的理由?环境保护能否作为一项国际习惯以作为
终止双边条约的理由?最后论文给出结论,可以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60 条规定的重大违约入手,如果他国违
反了实质义务,则环境保护可以成为终止双边条约的理由。而环境保护不是一项国际习惯,因此不能作为终止双边
条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