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最新修订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方面的相关审查规定,在总括部分,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
四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不能分割的局部应当以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但是对于“不可分割”一词究竟
该如何定义在指南中并未详细说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应用还存在争议。本文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内涵特征、可分
割部分的定位、不可分割性的定义,以及功能性特征排除等方面进行研究,认为应当将产品可分割部分划入整体外观设计
保护当中,而关于不可分割的定义应从物理层面、产品设计者角度以及产品的美观性和功能性等方面进行限定,同时采取
客观法的有限替代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判断加以排除,以达到限缩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边界,降低其认定难度的目的,从而
进一步明晰局部外观设计的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