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 [J] 科研管理SG(原名:科研管理) Volume 7, Issue 1. 2025.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合理使用的界限认定
作者 : 李 子豪
摘要 / Abstract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AI)的快速发展,其在大规模数据训练中的版权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现有著作 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 AI 训练过程中显得不够灵活,难以满足其对海量数据的需求。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国 际相关立法模式的对比分析,指出了生成式 AI 在使用受保护作品时的法律困境,并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改进方向。美国、 加拿大等国家采用开放性较高的因素主义立法,通过四要素分析判断合理性,而中国则采取穷尽式列举的规则主义立法模 式,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这种封闭性模式使得生成式 AI 在使用数据进行训练时,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尤其 是在对版权作品进行存储和处理时,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导致版权许可流程复杂、成本高昂,限制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改进建议。首先,适度扩展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非商业性和 科研性的 AI 数据训练中,使生成式 AI 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更有效地利用受保护作品。此外,本文建议引入集体管理和法定 许可制度,以替代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集体管理制度能够简化 AI 开发者的获取许可流程,降低交易成本;而法定 许可制度则在特定条件下允许 AI 开发者合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同时确保版权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通过合理使用 制度的扩展与集体管理、法定许可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解决生成式 AI 数据训练中的版权授权问题,为 AI 的发展提供必 要的法律支持,促进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实现著作权法保护与技术发展的平衡。
关键词 / Keywords
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非表达性模型;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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