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中的主体地位及其行为判断规则。首先介绍了
ICSID 的管辖权条件,对于“国民”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接着,讨论了投资条约中界定“投资者”概念的条款,关
键在于国有企业是否被纳入“投资者”的范畴。第三,详细分析了“Broches 测试法”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判断国有
企业是否具备 ICSID 仲裁主体资格以及其行为归属方面的应用。通过对比多个案例,如“CSOB 案”、“北京城建集团诉
也门”案、“Maffezini 诉西班牙”案等,揭示了“Broches 测试法”倾向于从具体情境出发评估企业的行为性质,而《国家
责任条款草案》更加注重企业原始权利,从而影响国有企业行为的归属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