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特殊性,因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性可知原出资人权益保
留是小微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我国目前并未规定原出资人权益保留原则,而绝对优先原则在重整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和法
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的审慎为小微企业成功重整造成了巨大阻碍,故采取相对顺位规则与引入破产财产膨胀主义模式
能够为保留原出资人权益提供正当理由。同时在破产重整制度完善方面可通过采用 DIP 模式、合理分配管理人和原出资人
职权、以及在符合社会利益原则的条件下,法院可采用强制批准权以实现提高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