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首次明确刑法对高空抛物、
坠物行为认定,但存在四个问题《意见》混淆本罪实质具体危险
犯罪,高空危险行为不涉及损害公共安全,缺乏刑法114条危险
方法可罚相当性和草案修改形式忽视刑法条文体系内部逻辑。刑
法规制该行为是社会治理必备要素、刑事规制必然选择、科技发
展必然结果、法治时代必然转变,具有正当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行为错误认定。在罪刑法定、
法益保护、责任主义三大原则要求下,明确刑法认定标准,准确
适用刑法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