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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股权让与担保的应然解释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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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担保解释将股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定性成名义股东,这种解释路径定背离交易实践。《民法典》第388条为股权让与担保提供了进入《民法典》的通道,文义解释上所有权说的解释路径和担保权说的解释路径均在文义解释的射程范围内,所有权说是更适合的解释路径。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法律效力是债权人是实际股东,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受当事人合意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股权让与担保的外部法律效力是股权成为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对股权处分的效力准用《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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