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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立法缺陷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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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类型化条款存在“一般条款过度适用,难以把握法律适用的边界”以及“类型化条款僵化适用进而有损市场竞争”的困境。反法一般条款存在“‘违反本法规定’指向性不明”、“个人道德与商业道德未予区分”和“相关法律责任阙如或者不协调”的问题。为此,要从反法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的关系出发,同时坚持反法一般条款应当反映反法作为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法的鲜明品格,将反法一般条款进行如下修订:“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责任。本法所列举的竞争行为总体上是非法的,但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未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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