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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153 条的司法适用逻辑 ——以公序良俗与形式违法性的分层界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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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民法典》第 153 条强制性规定为研究对象 , 以公序良俗与形式违法性的分层界分为视角 , 重点对民法强制 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逻辑进行探讨。民法强制性规定是法秩序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 但法律规范是否当然适用于民法领域 , 需 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学理上有学者主张公序良俗标准是判断民法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唯一标准 , 也有学者主张形式违 法性标准是判断民法强制性规定适用的主要标准 , 另有学者主张二者同时并用。结合我国民法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史 , 我们发 现民法强制性规定经历了从未明文规定到只注重公序良俗标准再到既有公序良俗标准又有形式违法性标准的不同阶段 , 而 学理上的争论也反映了不同学者对民法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之分歧。基于此 , 笔者赞同以公序良俗与形式违法性两个标准进 行分层界分 , 即 : 形式违法性标准主要侧重于行为要件上的违法 , 应当作为适用民法强制性规定的首要依据 ; 而 IU 公序良 俗标准则主要用于审查行为动机、目的或行为过程中的不正当因素 , 并且只有在形式违法性标准的适用出现“空白”的情 况下 , 才考虑适用公序良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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