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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与诉讼诈骗成立与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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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论上存在三角诈骗否定论的主张,但其理由并不成立:相应犯罪类型无法消解于间接正犯性质的盗窃或者两者 间的诈骗之中,也没有充分依据否定“处分权限与地位”这一要求,同时也没有违背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三角诈骗 概念能够准确而直观地说明特定法益侵害的构造,而且我国立法也有支持三角诈骗的依据,应该承认三角诈骗的成立。诉 讼欺诈是指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对对方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这一行为在刑 法学界多被称为“诉讼诈骗”,定性为诈骗罪。但实际上,诉讼欺诈与普通诈骗罪本质上不同,因此不应简单归类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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