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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事诉讼程序中调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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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调解机制的主体涵盖官方与民间两大体系,州县官作为官方核心调解者,凭借行政与司法合一的职能,以儒 家伦理、地方风俗融合法律条文进行调解;民间则借助社会舆论与宗族惩戒促使当事人遵守。清代调解机制呈现出官民协同、 情理法交融的显著特点,缓解了州县衙门繁重的司法压力,还传承和弘扬了“和为贵”“息讼”等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念。 研究其经验教训,对当代中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传统调解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有机融合,具有重要的理论 价值与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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