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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动产担保权顺位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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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第414条、415条、第416条等构成了动产担保权顺位规范;动产担保权顺位规范和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范有较紧密的联系;《民法典》第403条同第414条之间的关系是一般规范与特别规范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后者,第416条是第414条的特殊规范;第416条有特定的适用要件和范围,也可类推适用于保留所有权买卖交易、融资租赁交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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