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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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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解除权不仅仅存在于《民法典》合同编当中,还散见于各种特别法中,特别法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有其自身的意义考量。《破产法》基于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在其第十八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针对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均享有解除权。该条在赋予破产管理人相对于待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更为强势的权利同时,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未违约方的救济权利产生冲突。因此,破产管理人有必要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法合理的行使合同解除权,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双方不断博弈的过程中,双方利益形成一种平衡,使合同解除权在民法和商法冲突融合的道路上“踏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司法实践的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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