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应用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提出的三重依据
摘要
2018年4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确定法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建设中国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创新型应用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第一次被明确提出,它的提出有其深厚的历史依据,科学的学理依据和深刻的现实依据。
关键词
创新型应用法治人才;历史依据;学理依据;现实依据
全文:
PDF参考
[1]王晨光著.法学教育的宗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6 页。
[2]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83 页。
[3]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 页。
[4]李守良.唐代律学教育探析[J],理论探讨,2017 年第 8 期。
[5]习近平.论全面依法治国[M],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 版,第 174 页,第 174-180 页。
[6]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 J ],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7]吴汉东.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与中国道路,中国大学教育,2016 第1 期。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263-05-03-101345
Refbacks
- 当前没有ref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