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认缴权的性质及行权期间
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于2023年进行重大修订,在旧《公司法》的基础上,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同时,也新设了“同等条件下”的限制,但对于股东具体行权期间仍是只字不提。由于存在立法漏洞,在股东诉公司侵害其优先认缴权的案件中,法院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对行权期限作出自由裁量,导致实践中出现对行权期限认定不一的冲突现象。本文首先对优先认缴权的概念及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其次,通过明晰优先认缴权的法律性质,为下文明确优先认缴权的行权期限作理论铺垫;最后,从司法实务和理论基础两个方面对行权期限提出30日的规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认缴权;行使期限
全文:
PDF参考
[1]于华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3,(04):151-156.
[2]案号:(2010)民提字第48号。
[3]案号:(2014)宁商终字第537号。
[4]案号:(2023)京01民终6123号。
[5]案号:(2023)苏11民终3975号。
[6]案号:(2019)沪01民终64号。
[7]何林峰.新股优先认购权:理论基础、行权规则与救济路径[J].海南开放大学学报,2023,24(03):81-91.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263-07-06-166771
Refbacks
- 当前没有ref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