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设立障碍分析
摘要
几年来,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大批量涌入法院,这类案件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相区分,带有一定的自身特点。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离婚冷静期被推上风口浪尖,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众说纷纭,但从数据显示,离婚率的确有所下降。是否婚姻家事中,一旦出现问题只能通过离婚解决?对簿公堂之前是否有更温和有效的方式帮助纠纷双方解开心结?调解程序由来已久,为何始终未能广泛推行?本文带着这个问题,探讨纠纷调解前置程序的设置障碍,希望可以针对性的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率。
关键词
家事;纠纷;调解前置
全文:
PDF参考
[1]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8 -61.
[2]王丽娜.非诉讼调解协议可申请强制执行[N].京华时报,2009-08-05.
[3]崔清新:建议将主持调解纳入律师执业范围,新华网2009年8 月17日.
DOI: http://dx.doi.org/10.18686/cjsc.v4i2.55346
Refbacks
- 当前没有ref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