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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众人物涉嫌卖淫嫖娼是否应当被通报

冯 永斌
渤海大学 辽宁省锦州市 121013

摘要


近期发生多起卖淫嫖娼案件,复旦大学三名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引发了众人讨论,事件还未有论断,便发生了李某迪嫖娼事件,再一次将嫖娼这个灰色产业带推到大众眼前。北京警方发布的关于李某迪嫖娼事件的通告,引发了巨大的反响,李某迪嫖娼事件似乎成了李某迪嫖娼通告事件,引发了众人对警方通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反思。李某迪嫖娼事件究竟能否被通报,是否符合正当程序以及是否应该被通报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公安机关将一个简单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全网通报是否恰当?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隐私权该如何保障呢?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


宪法;隐私权;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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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权[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85-89.[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8:95-96.[3]谢慧.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J].现代法学,2020,(3):153-158.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476-04-11-1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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