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攻击中国家自卫权行使的国际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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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玉.网络攻击中的国家责任问题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21:22.[2]石梦杰.国际法视角下网络攻击的国家责任[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7:36.[3]张磊.论国家自卫权在网络攻击中的适用[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7:18.[4]黄志雄.《塔林手册 2.0 版》影响与启示[J].中国信息安全,2018,(3):85.[5]齐翰文.网络攻击国际法规制研究——以《塔林手册 2.0》为视角[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20:6.[6]贺维.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9:25.[7]李淼.网络攻击国际法规制研究[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17:15.[8]李琦.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D].辽宁:辽宁大学,2015:14.[9]王惠茹.和平时期下网络攻击的国家责任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6:20.[10]金子煜.网络攻击国家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22:19.[11]张华.论非国家行为体之网络攻击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基于审慎原则的分析[J].法学评论,2019,(5):160.[12]宋鹏.互联网攻击的国际法规制问题[J].法律制度建设,2021(2):134.[13]朱莉欣.信息网络战的国际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9,27(01):51-53.[14]迈克尔·施密特.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 2.0 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406.[15]《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16]《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7]顾德欣:《战争法法律冲突》,载自《国际论坛》,2001 年 1期,第 5 页。[18]辛柏春:《自卫权法律问题探析》,载自《学术交流》,2014年第 9 期,第 84 页。[19]中国新闻网:《美国防长盖茨称将视网络攻击为战争行为》,2011 年 6 月 4 日,13:33。[20][美]迈克尔·施密特,[爱沙尼亚]丽斯·维芙尔:《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 2.0 版》,黄志雄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年版,第 351 页。[21]Michael N. Schmitt Ed. Tallinn Manual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Cyber Warfa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 64.[22]在该案中,国际法院对“最严重的使用武力”和“其他严重性相对较低的使用武力”进行了区分,认为一些措施“不构成武力攻击但涉及使用武力”。举例来说,一国向另一国叛乱组织提供武器和其他支持不属于对后者的“武力攻击”,但可能构成对禁止使用武力的违反。[23]《中国关于联合国成立 75 周年立场文件》,外交部网站,http://new.fmprc.gov.cn/web/zyxw/W020200910425553975697. pdf。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549-05-09-14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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