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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案件裁判路径的反思与再造

鞠 政辰1, 王 玉玥2
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2、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


不法原因给付并非我国实证法制度,此类案件的裁判多依据《民法典》第8条及第157条建构说理路径,实践中裁判说理路径证明力不足。法律解释论路径下,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路径采取类型化的方法,属于目的性给付的不法原因给付情形适用《民法典》第985条第1款,属于清偿原因不当得利的不法原因给付情形适用《民法典》第985条第3款,《民法典》第10条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行为无效;不法原因给付;法律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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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为了方便对比,笔者将依据《民法典》以前民事法律审理的案件中《民法典》中有对应内容的条文,均转换为《民法典》对应条文。[2]参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909号判决书。[3]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928号判决书。[4]参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民终238号判决书。[5]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1385号判决书。[6]参见谭启平:《不法原因给付及其制度构建》,《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39页。[7]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823号判决书。[8]参见陈少青:《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法律规制——以刑民评价冲突的消解为切入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第181页。[9]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29页。[10]参见[德]汉斯•约瑟夫•威灵:《德国不当得利法》(第4版),薛启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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