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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房二卖”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薛 云红1, 刘 洪亮2
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2、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


“一房二卖”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是近些年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典型问题。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主观上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在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行为人的履约能力着重考察“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与否。

关键词


一房二卖;民事欺诈;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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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 姜宝成,连洁,姚晓丽. 合同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判断[J]. 中国检察官,2020,(04):41-43.[2] 陈兴良.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J]. 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3(05):1-12.[3] 宋文国,马光磊. 合同欺诈行为的刑民界分[J]. 中国检察官,2022,(06):25-29.[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20号民事裁定书.[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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