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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困境及破解

陈 淑敏
四川大学

摘要


生态补偿是贯彻习总书记对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的制度化体现。四川省地处长江流域上游,省内践行生态补偿虽然已逾十年,但是这种基于行政权力所构建的生态补偿机制仍然陷于补偿方式单一、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等困境。在 《长江保护法》第 76 条原则性确立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背景下,未来应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以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的理念指导长江流域沿岸省市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从而发挥出生态补偿的行为激励和利益调整功能,形成更加稳定长效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

关键词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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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赵春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J].法学论坛,2008(04):90-96.[2]夏溶矫,包星月,刘新民.四川省流域生态补偿探索与实践[J].环境生态学,2020,2(09):12-18.[3]吕忠梅.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J].东方法学,2020(02):79-90.DOI:10.19404/j.cnki.dffx.20200228.003.[4]秦玉才,汪劲.中国生态补偿立法——路在前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86.[5]来源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6]赵春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J].法学论坛,2008(04):90-96.[7]谢婧,文一惠,朱媛媛,刘桂环,王夏晖.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演进及发展建议[J].环境保护,2021,49(07):31-37.[8]如《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第 31 条对于生态补偿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第 8 条指出国家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长江保护法》第76 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9]夏溶矫,包星月,刘新民.四川省流域生态补偿探索与实践[J].环境生态学,2020,2(09):12-18.[10]吕忠梅.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J].东方法学,2020(02):79-90.DOI:10.19404/j.cnki.dffx.20200228.003.[11]秦玉才,汪劲.中国生态补偿立法——路在前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86.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4-10-9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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