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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上显失公平制度的论证与研究——以韦弗诉美国石油公司案为切入点

张 艳霞1, 张 珊2
1、沈阳工业大学
2、山西大学

摘要


显失公平制度是对弱方当事人提供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构成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是: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未 能对合同条款作出有意义的选择,而合同条款不合理地有利于另一方。前者构成的是程序性显失公平,后者构成的是实质性 显失公平。大多数美国法院判例认为,当同时满足两者才构成显失公平。根据美国法现代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制度,显失公平 的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是可撤销或者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

关键词


显失公平;判断标准;合同法;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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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 Weaver v. American Oil Co. , 257 Ind. 458, 276 N. E. 2d 144 (1971). [2] Coles v. Trecothick, 32 Eng. Rep. 592, 597 (Ch. 1804). 英国法官 Eldon 勋爵在 Coles v. Trecothick 一案中提出,“对价 (consideration)的不充分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除非这种不充分达到了震撼良知的程度(shock the conscience),否则不能成为 拒绝实际履行的充分根据”。 [3] 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162-163. [4]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302 条规定:“如果法院发现,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或合同的某一条款在制定时是显失公平 的,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该合同,或仅执行显失公平的条款之外的合同其余部分,或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5] 张良.论美国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79-82. [6] 潘琪.美国《统一商法典》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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