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出版说明中文期刊中文图书环宇英文官网付款页面

论法律逻辑思维的特殊性与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改革

田 杜国
西北民族大学

摘要


当下人们认为形式逻辑思维在法学中的具体运用就是法律逻辑学。然而,同形式逻辑思维相比,存在于法律具体运用过程中并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的法律逻辑思维除了需要借助并受制于形式逻辑思维中的特定推理规则之外,其自身还具有着规范性与开放性相统一、承继性与建构性相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显著特征。据此,为了实现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对现实的涉法问题作出合理的评价等法学教育目的,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等方面势必要作出必要的改革。

关键词


法律逻辑思维;特殊性;教学改革

全文:

PDF


参考


[1]【德】阿图尔.考夫曼著,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2]沈宗灵.《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5期.[3]刘万富.《形式逻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6-98页.[4]景玉琴.《分野与融合:建构理性与演进理性》,载《江汉论坛》2006年第12期.[5]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6]张大松,蒋新苗.《法律逻辑学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160页.[7]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0-367页.




DOI: http://dx.doi.org/10.18686/jyfzyj.v3i8.51152

Refbacks

  • 当前没有ref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