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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股权让与担保的应然解释论路径

鞠 政辰1, 王 雷2
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2、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


《民法典》担保解释将股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定性成名义股东,这种解释路径定背离交易实践。《民法典》第388条为股权让与担保提供了进入《民法典》的通道,文义解释上所有权说的解释路径和担保权说的解释路径均在文义解释的射程范围内,所有权说是更适合的解释路径。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法律效力是债权人是实际股东,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受当事人合意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股权让与担保的外部法律效力是股权成为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对股权处分的效力准用《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之法律效果。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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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刘国栋:《民法典背景下股权让与担保案件裁判路径的反思与再造——基于全国187份裁判文书的调查和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2]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189页。[3]李志刚:《股权让与担保的多维透视与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4]方清明:《现代汉语名名复合形式的认知语义研究》,暨南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5]赵旭东,邹学庚:《股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与中国方案》,《法律适用》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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