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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语境下居住权的体系解读与概念辨析

何 国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摘要


居住权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在后世被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同时也影响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里的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的第十四章新增“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既沿袭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1但要准确理解上述法条并在实践中准确运用,还需要对民法典的立法特点以及其规定的居住权进行概念辨析,在保障国民居住的同时促进物尽其用,推动经济平稳发展。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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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 年版,第861 页。[2]曾大鹏:《居住权的司法困境、功能嬗变与立法重构》,《法学》2019 年第12 期。[3]申卫星:《中国民法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8 年第31 卷。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4-22-1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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