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相关问题探究——以“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为例
摘要
本文以热点案件“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行为人是否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为切入点,以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为核心展开内涵探究、判断标准的确定和判断流程的准确把握的研究,最后回归到案件本身说明案件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事实,支持了行为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
关键词
过失犯罪;注意义务;“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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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参考
[1]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284页。[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284页。[3]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284-285页。[4]“新过失论没有注意保护人的生命、身体,特别是在公害犯罪的情况下,容易给公害企业找到逃避责任的理由……此外,新过失论认为旧过失论扩大处罚范围,是因为扩张地理解了预见可能性。如果对预见可能性作限定性的理解,也完全可能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参见[日]西田典之著:刑法总论(第2版),弘文堂2010版;转引自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286页。[5]“只要肯定预见可能性的法益关联性,就应当基本上支持危惧感说。”(p154)[日]井田良著:变革时代的理论刑法学,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7版,第154页。[6]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版,第286页。[7]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版,第115页。[8]陈璇:“论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第689页。[9]车浩:“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154页。[10]同上注[11],第696页。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5-09-124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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