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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山脉环境污染案件跨区域办理探究

马 琳, 李 克勤, 张 兴荣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同时,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之一就是跨区域的污染治理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全省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归口办理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为酒泉市涉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院。本文就祁连山脉环境污染案件的难点进行探究,寻找跨区域污染治理的问题之所在,从而提高区域合作治理污染的效率。

关键词


跨区域合作;污染治理制度;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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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渠雅君.跨区域环境监管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17.6(下).[2]蔡秀锦.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制度研究.苏州大学.2014.[3]王保忠,何炼成,李忠民.能源富集区构建环境行政协调机制创新研究.2013.[4]余敏江.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制度基础—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角度[J].理论探讨,2013(2).[5]曹厚良.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环境执法研究.山东大学.2013.[6]金永波.公共政策的利益层次考量—以利益衡量的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09(10)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5-03-13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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