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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行政自纠中的扩张适用

余 前旺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行政自纠起源于依法行政中的有错必纠原则,对行政主体已经实施的错误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是行政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有利于高效行政与纠纷的解决。但行政机关在行政自纠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随意加重相对人行政责任或者减损相对人权益的肆意而为,导致进一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使得行政自纠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融入行政自纠,使行政自纠得到规制,防止行政纠错肆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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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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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5-03-137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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