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及制度完善路径研究
摘要
悬赏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我国民法典至今并未就悬赏广告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赋予悬赏广告以不同的法律性质,将对悬赏广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悬赏广告是否存在变更性、撤销性等相关法律问题的裁判产生不同影响。围绕我国当下司法实践,在推崇要约说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悬赏广告在实践中的应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关键词
悬赏广告;契约;要约;单方允诺;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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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2]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61页[3]参见杜景林、卢湛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6页。[4]参见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9.[5]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2版,25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参见关保国:《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探析》,《法学杂志》2011 年第 3 期。[7]参见李永军:《合同法》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29、50页[8]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例集注》,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369 页。[9]参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209-210页。[10]参见朱广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性解读》,载《中外法学》2017 年第 3 期,第 603 页。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5-12-13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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