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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形态研究

乔 磊
普陀区人民法院

摘要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在理论上不存在争议,但就本罪何时达到既遂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既遂,故本罪没有成立未遂的余地;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也是由一系列环节组成的,只有行为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才能构成既遂。笔者赞成后者观点,非法组织卖血罪中,只有被组织者完成了卖血的全部环节,非法组织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既遂。

关键词


非法组织卖血罪;行为犯;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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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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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6-02-15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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