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出版说明中文期刊中文图书环宇英文官网付款页面

教唆犯权利因实行犯认识错误而受到侵害的行为性质认定

王 硕
青岛大学

摘要


在教唆犯罪的场合,实行犯因认识错误侵害了教唆犯的权利时,教唆犯和实行犯均成立犯罪,且构成犯罪既遂。

关键词


教唆犯认识错误犯罪既遂

全文:

PDF


参考


[1]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学》,第六版,415 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2]参见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下册),218~219 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

[3]参见冯军:《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中外法学》2014 年第 1 期。

[4]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学》,第六版,89 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5]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342 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

[6]参见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上册),286 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4-03-98437

Refbacks

  • 当前没有ref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