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研究①
摘要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尚处于探索阶段,当前存在关键制度缺乏依据、现有制度存在冲突,司法实践缺乏生态主线、流域对象模糊、环境要素单一、诉讼类型失衡、协作流于形式、重补偿轻预防、司法裁量基准不一、社会参与度低等问题。应构建制度化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协调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整合环境公益司法保护制度,成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智库”,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专业水平,扩大社会参与途径,针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机理、规律、痛点整体把握,实现顶层设计落地生花、重大国家战略的制度转化。
关键词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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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4-04-98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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