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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概述

张 敏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


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获得超出原物价值的额外利益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按照传统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不当得
利请求权均不能合理地处理此额外利益。对此不少国家都规定了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来解决此问题,各国的调整模式也有所
区别,我国《民法典》在第 980 条新增了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受益人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与侵权损害赔偿
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关于额外利益的不同处理规定,更合理公平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


不真正无因管理;各国立法例;不当得利;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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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法律出

版社 2002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35 页。

[2](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法各论》(下

卷一),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 7 月第 1 版,第 37

页。

[3]《专利法》第 102 条第 1 款:“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

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自己的专利权或者独占实施

权者,在其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时,其利益额得推定为专利

权人或独占实施权人请求得损害赔偿额。”《著作权法》第

114 条第 1 款:“若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获利,则所获金额可推

定为权利人遭受得损害金额。”

[4]赵廉慧:《债法总论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年

4 月第 1 版,第 310 页。

[5]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年第

2 版,329 页。

[6]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

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

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

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76X-05-07-14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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