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辩双方视角浅谈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消解
摘要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物,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认”
性质与合意性的本质属性,但其形成路径所采用的讯问模式却与其本质属性相悖。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具结内容并未被法律
完全限定,控辩双方不平等的地位使具结书生效后对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本质属性要求将
讯问模式转变为平等协商模式,但由于现实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可能完全平等,所以只能采用加强辩方队伍力量的方法来
使控辩双方相对平等。规范“认罪认罚具结书格式样本”,增加对控方义务的规定,使具结书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辩方人
权与司法公平。同时完善具结书的“撤回权”更辩方更多选择的空间。
性质与合意性的本质属性,但其形成路径所采用的讯问模式却与其本质属性相悖。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具结内容并未被法律
完全限定,控辩双方不平等的地位使具结书生效后对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本质属性要求将
讯问模式转变为平等协商模式,但由于现实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可能完全平等,所以只能采用加强辩方队伍力量的方法来
使控辩双方相对平等。规范“认罪认罚具结书格式样本”,增加对控方义务的规定,使具结书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辩方人
权与司法公平。同时完善具结书的“撤回权”更辩方更多选择的空间。
关键词
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控辩双方;平等协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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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76X-06-02-16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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