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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 仲裁中国有企业主体地位的认定

范 思立
广东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中的主体地位及其行为判断规则。首先介绍了
ICSID 的管辖权条件,对于“国民”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接着,讨论了投资条约中界定“投资者”概念的条款,关
键在于国有企业是否被纳入“投资者”的范畴。第三,详细分析了“Broches 测试法”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判断国有
企业是否具备 ICSID 仲裁主体资格以及其行为归属方面的应用。通过对比多个案例,如“CSOB 案”、“北京城建集团诉
也门”案、“Maffezini 诉西班牙”案等,揭示了“Broches 测试法”倾向于从具体情境出发评估企业的行为性质,而《国家
责任条款草案》更加注重企业原始权利,从而影响国有企业行为的归属判断。

关键词


ICSID 仲裁;国有企业;管辖权;《国家责任条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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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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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76X-07-02-16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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