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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法”的滞后性之价值

马 君1, 陈 明彪2
1、邯郸学院荀子学院/马来西亚拉曼大学中华研究院
2、马来西亚拉曼大学中华研究院

摘要


当下,有“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论”两种思想,是两种常见的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虽然这两种态度有些极端,
但“法总是少一条”的现象却是存在的,原因在于“法”本身具有滞后性,且受文字表达局限等因素影响,而对某些侵权
行为没有明令规约限制。如何解决“法”的滞后性所产生的无法可依问题?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蕴藏着答案。礼仪习
俗对法有补充的价值,效法先王经验能解决矛盾、争端,关注经典案例,举一反三,可有理有据地应对法律空白。从而解
决法律滞后性带来的不便,推动“依法治国”的落实。

关键词


隆礼重法;滞后性;法先王;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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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 冯俊,< 法行与类举:荀子礼学中的经权之道 >,《邯

郸学院学报》2016 年 3 月,页 32。

[2] 宫长为,< 从“明德慎罚”到“隆礼重法”——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在历程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 年

12 月,页 3-5。

[3] [ 清 ] 王先慎,《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

2009。

[4] 杨秀宫,< 荀子“统类”及其哲学 >,《邯郸学院学

报》2012 年 12 月,页 69-80。

[5] 张觉,《荀子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76X-07-02-16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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