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法”的滞后性之价值
摘要
当下,有“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论”两种思想,是两种常见的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虽然这两种态度有些极端,
但“法总是少一条”的现象却是存在的,原因在于“法”本身具有滞后性,且受文字表达局限等因素影响,而对某些侵权
行为没有明令规约限制。如何解决“法”的滞后性所产生的无法可依问题?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蕴藏着答案。礼仪习
俗对法有补充的价值,效法先王经验能解决矛盾、争端,关注经典案例,举一反三,可有理有据地应对法律空白。从而解
决法律滞后性带来的不便,推动“依法治国”的落实。
但“法总是少一条”的现象却是存在的,原因在于“法”本身具有滞后性,且受文字表达局限等因素影响,而对某些侵权
行为没有明令规约限制。如何解决“法”的滞后性所产生的无法可依问题?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蕴藏着答案。礼仪习
俗对法有补充的价值,效法先王经验能解决矛盾、争端,关注经典案例,举一反三,可有理有据地应对法律空白。从而解
决法律滞后性带来的不便,推动“依法治国”的落实。
关键词
隆礼重法;滞后性;法先王;判例法
全文:
PDF参考
[1] 冯俊,< 法行与类举:荀子礼学中的经权之道 >,《邯
郸学院学报》2016 年 3 月,页 32。
[2] 宫长为,< 从“明德慎罚”到“隆礼重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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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4] 杨秀宫,< 荀子“统类”及其哲学 >,《邯郸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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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76X-07-02-16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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