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协同治理体系重构
摘要
本文系统探讨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与优化路径。研究发现,现行环评体系存在三大核心问题:
其一,战略环评制度缺位,导致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过程缺乏环境影响前置审查,使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陷入末端治理困境;
其二,建设项目环评范围存在监管盲区,拆迁活动、影视拍摄等非开发建设行为引发的环境问题未被纳入法定评价体系;其三,
环评项目管理存在过度扩张与行政效率矛盾,亟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针对上述问题,研究提出三项创新建议:首先,构
建战略环评法律框架,明确立法机关为评价主体,确立编纂阶段介入,同步报批备案的实施机制,建立中央与地方分层审
查制度;其次,创设“活动环评”制度,将非开发建设类环境影响行为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法》调整范围,制定专项分类
管理名录;最后,优化环评项目分类管理,建立环评登记与排污登记衔接机制,将小微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体系,解决
个体工商户环评主体资格争议。本研究突破传统环评制度研究的局限性,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
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
其一,战略环评制度缺位,导致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过程缺乏环境影响前置审查,使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陷入末端治理困境;
其二,建设项目环评范围存在监管盲区,拆迁活动、影视拍摄等非开发建设行为引发的环境问题未被纳入法定评价体系;其三,
环评项目管理存在过度扩张与行政效率矛盾,亟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针对上述问题,研究提出三项创新建议:首先,构
建战略环评法律框架,明确立法机关为评价主体,确立编纂阶段介入,同步报批备案的实施机制,建立中央与地方分层审
查制度;其次,创设“活动环评”制度,将非开发建设类环境影响行为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法》调整范围,制定专项分类
管理名录;最后,优化环评项目分类管理,建立环评登记与排污登记衔接机制,将小微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体系,解决
个体工商户环评主体资格争议。本研究突破传统环评制度研究的局限性,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
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监管盲区;活动环评;协同治理体系;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全文:
PDF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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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76X-07-07-17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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