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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金  灵
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以《民法典》第 311 条为规范基础,依托权利外观信赖与公示公信原则,协调原权利人静
态权益与交易安全之冲突。其构成要件涵盖无权处分、动产可转让、有偿合同、公示完成及受让人善意无过失。针对脱离
物(如盗赃物)现行规则,文章指出现行时效过长易致权属紊乱,主张缩短除斥期间以平衡利益;另论证无形财产权可类
推适用公示规则,扩张制度射程。该制度本质为调和私权保护与交易效率之衡平工具,需通过规则调适实现法益优化。

关键词


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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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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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76X-07-07-17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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