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共犯正犯化的立法分析——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为视角
摘要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将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统一作为共犯正犯化加以规定,并对两种行为模式均实现了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通过对其加以分析,可以得出一种行为模式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独立的法益侵害性当然可以完全突破共犯从属理论的限制,实现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而第二种行为模式由于其相对中立的帮助特质,其成立仍然有赖于相对正犯行为的存在,然而也仅要求相对正犯达到一般违法的程度,本罪行为人即可成立犯罪的结论。
关键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正犯化;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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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建平,姜瀛.犯罪“网络异化”与刑法应对模式[J].人民检察,2014(03):5-10.
[2]阎二鹏.犯罪的网络异化现象评析及其刑法应对路径[J].法治研究,2015(03):48-54.
[3]易琦,梁燕宏.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8(04):56-59.
[4]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J].政治与法律,2016(02):2-16.
[5]胡云腾.谈《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论与实践创新[J].中国审判,2015(20):16-23.
[6]黎宏.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J].法律适用,2017(21):33-39.
[7]刘艳红.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之批判[J].法商研究,2016,33(03):18-22.
[8]刘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探析——以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5(12):47-52.
DOI: http://dx.doi.org/10.18686/kygl.v3i7.4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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