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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共犯正犯化的立法分析——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为视角

牟 丹阳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将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统一作为共犯正犯化加以规定,并对两种行为模式均实现了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通过对其加以分析,可以得出一种行为模式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独立的法益侵害性当然可以完全突破共犯从属理论的限制,实现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而第二种行为模式由于其相对中立的帮助特质,其成立仍然有赖于相对正犯行为的存在,然而也仅要求相对正犯达到一般违法的程度,本罪行为人即可成立犯罪的结论。

关键词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正犯化;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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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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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8686/kygl.v3i7.4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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