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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学角度下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条件

孙 瑛婕
北京师范大学

摘要


是否需要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现行学说中的主流观点认为
需要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具体何种条件下应该赋予却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作为执行和解协
议的重要因素,其社会特征对于执行和解协议可强制执行效力的影响可谓是巨大的。而对于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
的法官而言,其间接的参与也使得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正当性。

关键词


司法社会学;执行和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力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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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本文所指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

所达成的。

[2]张卫平.执行和解制度的再认识[J].法学论坛,

2016,31(04):5-16.

[3]邱星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探析”,人

民法院报,2004.11.23:第7版(转引自“肖建国,黄忠

顺.执行和解协议的类型化分析[J].法律适用,2014(05):

24-31.”)

[4]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

法律适用,2005(06):2-8.

[5]肖建国,黄忠顺.执行和解协议的类型化分析[J].

法律适用,2014(05):24-31.

[6]张卫平.执行和解制度的再认识[J].法学论坛,

2016,31(04):5-16.

[7]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

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6,(01):89-97.

[8]韩旭.司法社会学导论[J].外国法译评,1996

(02):38-49.

[9]同注8

[10]韩旭.司法社会学导论[J].外国法译评,1996

(02):38-49.

[11]韩旭.司法社会学导论[J].外国法译评,1996

(02):38-49.

[12]张卫平.执行和解制度的再认识[J].法学论坛,

2016,31(04):5-16.

[13]韩旭.司法社会学导论[J].外国法译评,1996

(02):38-49.

[14]韩旭.司法社会学导论[J].外国法译评,1996

(02):38-49.

[15]同注14

[16]同注14

[17]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

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6(01):89-97.

[18]同注17

[19]同注17

[20]同注17

[21]同注17




DOI: http://dx.doi.org/10.18686/kygl.v4i3.6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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