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下个人破产立法模式之抉择
摘要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在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中,个人破产是先于企业破产而产
生,但在我国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场面,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但个人破产立法进程却一直
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主体适用范围、立法组织模式的选择对于启动个人破产至关重要,出
于国情和世界趋势之考虑,应当将所有自然人纳入个人破产主体范围内,并且采取合并立法的模式,构建统一的破
产法典,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
生,但在我国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场面,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但个人破产立法进程却一直
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主体适用范围、立法组织模式的选择对于启动个人破产至关重要,出
于国情和世界趋势之考虑,应当将所有自然人纳入个人破产主体范围内,并且采取合并立法的模式,构建统一的破
产法典,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
关键词
个人破产;企业破产;立法模式
全文:
PDF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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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8686/kygl.v4i4.6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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