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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的“广”与“深”——《我国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介评

陈 柳华
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6

摘要


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中说:“法律是通过是语言被带出的”[1],话语简短,却让我们看到了语言之于法律的重要性。2011年10月27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中国法律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但是亟待解决的还有“准不准”,“美不美”“行不行”的问题。在这样的国情下,对立法语言的精益求精就成了首要任务,因此中国在立法语言规范性问题上的研究很有必要性。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翻译专家,南京师范大学翻译系董晓波教授撰写的《我国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将聚焦点放在了立法语言的专业化以及法律翻译规范化的研究上。同时在研究范围上也有所突破,其一,在前人的基础上,将法律语言从立法扩展到了口译;其二,从翻译和语言学的角度阐释了法律语言的本质和特点,实现了法律语言的跨学科研究。

关键词


立法语言;规范化;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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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考夫曼. 法律哲学[M]. 刘幸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69-170 [2]李瑞林. 论法律语言的准确性[C].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3: 第6卷第2期53-54 [3]常安朱明新. “法学的语言学转向”及其对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方法论启示 [J]《琼州大学学报》, 2003(3): 63-68 [4]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 [J].现代外语,2001 (3) : 306 -310 [5]陈兴良. 1992《刑法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499页 [6]赵维贞. 美国成文法与传统大陆法系成文法立法理念比较研究[A].西南大学学报,2004.12:第6卷第2期120-122 [7]黄震云. 立法语言研究概述(下)[A]. 辽东学院学报,2003:第15卷第5期,95-105 [8]陈炯.立法语言学导论[M].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 1 [9]宋北平. 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 [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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