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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刑法适用罪名研究

茅 新新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

摘要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首次明确刑法对高空抛物、
坠物行为认定,但存在四个问题《意见》混淆本罪实质具体危险
犯罪,高空危险行为不涉及损害公共安全,缺乏刑法114条危险
方法可罚相当性和草案修改形式忽视刑法条文体系内部逻辑。刑
法规制该行为是社会治理必备要素、刑事规制必然选择、科技发
展必然结果、法治时代必然转变,具有正当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行为错误认定。在罪刑法定、
法益保护、责任主义三大原则要求下,明确刑法认定标准,准确
适用刑法罪名。

关键词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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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N].人民法院报,

2019-11-15(3).

[2]陈淋清.海首例高空抛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案宣判[N].人民法院报,2019-11-30(3).

[3]参见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

成因与限制适用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4):43-

55.

[4]张明楷.高空抛物案刑法学分析[J].法学评论,2020(3)

12-26.




DOI: http://dx.doi.org/10.18686/gdjy.v3i8.3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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