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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中“风险回跳”问题分析

唐 雪峰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

摘要


“风险回跳”规则一直以来争议颇多,原因在于当合同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此时买受人已无法将标的物原物返还或恢复原状,原则上标的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即买受人仍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倘若此时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则风险回溯至出卖人,买受人价额偿还义务消灭,这显然违背风险负担基本原则,有架空风险负担规则的可能,为买受人逃避风险提供便利。因此,风险分配规则与合同法定解除效果要相适用,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出发限制买受人之解除权,对“风险回跳”的适用情形予以限缩。

关键词


风险回跳 法定解除权 所有人主义 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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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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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4-17-1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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