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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204条第二款立法合理性的理解

马 昕
北京工业大学

摘要


《刑法》第 204 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 201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


出口退税; 逃税; 诈骗;定罪处罚; 国家财税款项;罪刑均衡;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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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张明楷:《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2021年8月第6版[2]李淳、王尚新:《中国修订的背景与适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王佩芬:《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立法问题评析》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5年04期[4]陈建清《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刑法适用及处罚》暨南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 11 期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4960-06-01-15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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