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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保护

王 博园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弱化,承租人占有并使用租赁物,造成一定程度的“财富假象”,第三
人善意地与承租人交易,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构成善意取得。但融资租赁物往往价值巨大,给出租人造成极大损失。规范
融资租赁市场制度,保护出租人的权利,需完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建立融资租赁公证制度。

关键词


善意取得制度;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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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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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76X-05-07-14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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