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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与豁免在实践应用中的模糊性研究与启示

廖 香, 代 欣
吉林外国语大学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第 16 条对垄断协议作出了明确规定,系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之行为,而第 20 条则列举了
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因法律规定并未对二者作出详细地认定解释,就使二者的构成要件具有模糊性,进而致使反垄断
执法机构同各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采用了不同的分析模式,产生了同种行为认定不同的情况。鉴于垄断协议同豁免制度
在司法应用中的认定实际纳入了欧盟《横向合作协议指南》与美国《谢尔曼法》的分析模式,为尽量减少对于先前司法实
践判决、裁定等的影响,拟以中和之道确立“三 + 三”分析模式,对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终局性判定。

关键词


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实践应用;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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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 参见欧盟《横向合作协议指南》(2023 年修订版)。

[2] 参见焦海涛:《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违法性的

分析模式》,载《法学》2024 年第 2 期,第 151-152 页。

[3] 参见焦海涛:《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违法性的

分析模式》,载《法学》2024 年第 2 期,第 161 页。

[4] 参见乔韵:《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解释论初

探》,载《竞争政策研究》2025 年第 1 期,第 64、70-72 页。

[5] 参见戴宾 , 曾凡宇:《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民事诉讼

法律问题研究——以强生案为视角展开》,载《法律适用》,

2016 年第 3 期,第 97 页。

[6] 参见戴宾 , 曾凡宇:《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民事诉讼

法律问题研究——以强生案为视角展开》,载《法律适用》,

2016 年第 3 期,第 99-100 页。

[7] 参见焦海涛:《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违法性的

分析模式》,载《法学》2024 年第 2 期,第 157 页。

[8] 参见焦海涛:《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性质定

位与规范修复》,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 年第 6 期,第

78 页。

[9] 参见乔韵:《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解释论初

探》,载《竞争政策研究》2025 年第 1 期,第 72-74 页。




DOI: http://dx.doi.org/10.12361/2661-376X-07-07-17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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